我們在做噪音治理的時候,所需要達到的噪音標準是有國家規定的,什么樣的場所在白天和晚上噪音不能超過多少分貝,都有明確的規定。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各類場所的噪聲排放限值參考標準。
各類場所的噪聲排放限值參考標準
一、娛樂場所噪音治理標準
1.KTV 2.酒吧、迪廳、慢搖吧 3.會所、美容院、洗浴中心
4.網吧、游戲廳、動漫城 5.酒店
此類場所噪聲排放限值參考標準如下: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4.1 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4.1.1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不得超過表1 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1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單位:dB(A)

4.1.2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無法進行噪聲測量或檢測的結果不能如實反映其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影響度的情況下,噪聲測量應在可能受影響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處進行。
4.1.3 當廠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1m 時,廠界環境噪聲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量,并將表1 中相應的限值減10dB(A)作為評價依據。
4.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
4.2.1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內情況下,噪聲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2 和表3 規定的限值。
表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等效聲級)
單位:dB(A)

表3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倍頻帶聲壓級)
單位:dB
4.2.2 對于在噪聲測量期間發生非穩態噪聲(如電梯噪聲等)的情況,最大聲級超過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聲環境質量標準》
5.環境噪聲限值
5.1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表1規定的環境噪聲等效級限值
表1 環境噪聲限值 單位:dB(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時段 |
晝間 |
夜間 |
0類 |
50 |
40 |
1類 |
55 |
45 |
2類 |
60 |
50 |
3類 |
65 |
55 |
4類 |
4a類 |
70 |
55 |
4b類 |
70 |
60 |
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 類和4b 類兩種類型。4a 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 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二、機房廠房噪音治理標準
1.變壓器、發電機 2.空調機、熱交換機
3.水泵房、冷卻塔 4.風機、鍋爐房
此類場所噪聲排放限值參考標準如下: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4.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 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不得超過表1 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單位:dB(A)
4.1.2 夜間頻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 夜間偶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1.4 工業企業若位于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區域,當廠界外有噪聲敏感建筑物時,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規定確定廠界外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要求,并執行相應的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5 當廠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1m 時,廠界環境噪聲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量,并將表1 中相應的限值減10dB(A)作為評價依據。
4.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
當固定設備排放的噪聲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2 和表3 規定的限值。
表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等效聲級)
單位:dB(A)
表3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倍頻帶聲壓級)
單位:dB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第二章 第2.0.1條
工業企業廠區內各類地點的噪聲A聲級,按照地點類別的不同,不得超過表2.0.1所列的噪聲限制值。

注:①本表所列的噪聲級,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測量確定。
②對于工人每天接觸噪聲不足8小時的場合,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接觸時間減半噪聲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則,確定其噪聲限制值。
③本表所列的室內背景噪聲級,系在室內無聲源發聲的條件下,從室外經由墻、門、窗(門窗啟閉狀況為常規狀況)傳入室內的室內平均噪聲級。
第2.0.2條工業企業由廠內聲源輻射至廠界的噪聲A聲級,按照毗鄰區域類別的不同,以及晝夜時間的不同,不得超過表2.0.2所列的噪聲限制值。
《聲環境質量標準》
5.環境噪聲限值
5.1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表1規定的環境噪聲等效級限值
表1 環境噪聲限值 單位:dB(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時段 |
晝間 |
夜間 |
0類 |
50 |
40 |
1類 |
55 |
45 |
2類 |
60 |
50 |
3類 |
65 |
55 |
4類 |
4a類 |
70 |
55 |
4b類 |
70 |
60 |
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 類和4b 類兩種類型。4a 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 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三、建筑聲學噪音治理標準
1.會議室、多功能廳 2.影劇院、電影院
3.錄音棚、演播室 4.露天、室內體院館
此類場所噪聲排放限值參考標準如下:
《聲環境質量標準》
5.環境噪聲限值
5.1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表1規定的環境噪聲等效級限值
表1 環境噪聲限值 單位:dB(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時段 |
晝間 |
夜間 |
0類 |
50 |
40 |
1類 |
55 |
45 |
2類 |
60 |
50 |
3類 |
65 |
55 |
4類 |
4a類 |
70 |
55 |
4b類 |
70 |
60 |
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 類和4b 類兩種類型。4a 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 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4.1 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4.1.1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不得超過表1 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1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單位:dB(A)

4.1.2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無法進行噪聲測量或檢測的結果不能如實反映其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影響度的情況下,噪聲測量應在可能受影響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處進行。
4.1.3 當廠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1m 時,廠界環境噪聲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量,并將表1 中相應的限值減10dB(A)作為評價依據。
4.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
4.2.1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內情況下,噪聲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2 和表3 規定的限值。
表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等效聲級)
單位:dB(A)

表3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倍頻帶聲壓級)
單位:dB
4.2.2 對于在噪聲測量期間發生非穩態噪聲(如電梯噪聲等)的情況,最大聲級超過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四、個別場所的噪聲限值參考標準,噪音治理標準
一、酒店噪聲排放限值附加參考標準
對酒店類建筑物的聲環境,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第6.1.1條具體規定了標準限值,詳見下表:
旅館建筑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客房 |
≤40 |
≤45 |
≤55 |
會議室 |
≤45 |
≤50 |
≤50 |
多用途大廳 |
≤45 |
≤50 |
—— |
辦公室 |
≤50 |
≤55 |
≤55 |
餐廳、宴會廳 |
≤55 |
≤60 |
—— |
注:標準限值為開窗條件下的標準值,穩態聲級LA/分貝。